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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的演講中要謹慎! 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為有效證據!
發表時間:2019-07-16 12:15:49
文章來源:沈陽軟件開發
標簽:網站建設 小程序開發 小程序制作 微信小程序開發 公眾號開發 微信公眾號開發 網頁設計 網站優化 網站排名 網站設計 微信小程序設計 小程序定制 微信小程序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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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保持沉默
但你在微信中說了什么
每個圈子的朋友都發布了
將成為有效證據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
微信,支付寶,QQ等互聯網工具
在人們的生活和工作中發揮作用
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您遇到爭議
這些電子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今年7月15日,南沙區人民法院沈陽(南沙區人民法院自由貿易區沈陽)首次引入遼寧省《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中對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證標準進行了細致的規定。
據報道,該《規程》從電子證據的固定、當事人舉證方式、法官認證采信規則等方面,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具體路徑。按《規程》指引操作,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不必一律要經過公證,也有很大可能性獲得法院采信了。
《規程》內容如下:
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聯網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1)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通訊功能軟件)生成對白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字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2)使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和網絡鏈接,包括文字評論和喜歡;
(3)支付,轉賬和紅包功能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如支付寶,微信和其他支付功能軟件);
(4)其他電子數據(通過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媒體中的信息)。
二、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并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盤)編號后提交法院,其中:
(1)如果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則應修復用戶個人信息界面的截圖;
(2)如證據中含有音頻,則應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本;
(3)如果證據包含視頻,則應提交備份視頻后的存儲運營商;
(4)如證據中含有圖片或文字文件,則應提交圖片或文本文件的印刷本;
(5)如證據或固定程序的內容經公證人公證,則應提供公證書。
(訴訟風險警告: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未被法院接受的風險。)
三、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軟件公司
四、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
展示設備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并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和QQ,顯示用于登錄的賬戶名稱;
(2)在地址簿中查找對方的用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顯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注釋名稱,昵稱,微信,QQ號碼,手機號碼所指示的方向內容;
(3)單擊個人信息界面中的“發送消息”進入通信對話框,逐個顯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對于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傳輸或紅包內容,您應單擊打開顯示。
(二)出示電子郵件:
(1)通過電子郵件帳戶持有者登錄電子郵件地址以顯示電子郵件地址; (2)單擊要顯示的電子郵件,顯示對方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子郵件內容。
(三)出示短信:
手機持有者登錄短信界面,點擊相應的短信顯示對方的手機號碼和短信內容,還應指定該方的手機號碼。
(四)出示支付寶: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顯示支付寶賬號和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找對方用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顯示支付寶賬號和真實姓名;
(3)單擊個人信息界面中的“發送消息”進入通信對話框,逐個顯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對于圖片,音頻,視頻,傳輸或紅包內容,您應單擊打開顯示。
(4)要顯示轉移信息,請單擊通信對話框中的聊天詳細信息 - 查看轉移記錄并顯示轉移支付信息。
顯示具有通信和支付功能的其他軟件,并根據上述方法顯示和檢查。
《規程》互聯網電子數據的證據范圍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其中,微信紅包、朋友圈發布的文字、圖片、評論點贊等,都可作為電子證據。
據了解,南沙法院已將《規程》與審判實踐相結合,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和證明的證據。
網友:害怕說話!有些人擔心.
當消息傳出后,它立即引起了很多網友的關注。有人說:你發的每個表達包都會成為證詞.
其他人說他們不敢再說話了.
但是,也有人擔心聊天記錄也很容易偽造.
別慌!不是所有聊天記錄都能成為呈堂證供
對網民的擔憂,事實上,法律中已經有相關的解釋。它也詳見《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定規程》南沙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沈陽: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已明確納入電子證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也明確界定了電子數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法律層面,有效證據需要與“三性”一致,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首先,真實性。
由于微信聊天工具沒有實名制,雖然微信一直在推廣實名制,但它并沒有強制實名制。
改變你的頭像和身份證,每個人都可以馬化騰。此外,還存在“聊天生成器”偽造方法。這些聊天記錄生成器不僅可以偽造微信,還可以生成偽紅色包,偽轉移記錄等。
其次,關聯性。
派對最常犯的錯誤是結束微信噱頭,只留下人們無法理解的內容,并且不能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案件的事實有關。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記錄,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斷章取義,否則微信聊天記錄可能會被質疑為證據的真實性。
最后,合法性。
這需要證明聊天記錄是合理有效的,并確實發生了,并且雙方都承認這一點。
對此,南沙區法院沈陽表示,為確保聊天記錄證據的合法有效性,當事人提交微信相關證據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 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以及該人身份的真實性。
◆ 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具有微信的不可更改功能,結合手機號碼,頭像和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其他信息來修復雙方的真實身份。
◆ 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只能在終端中刪除無法添加的功能,并比較每個微信客戶端的完整聊天信息,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此外,當聚會收集證書時,除了顯示登錄微信帳戶并驗證身份的真實性外,還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法官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做?
◆ 法官在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確定微信使用者身份?微信不強制實名認證。當評委使用微信的相關證據時,根據對方的微信,綁定的手機號碼和聊天記錄中公開的相關信息,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全面關聯信息,使用高度概率原則確認微信用戶的身份。
◆ 法官如何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可以通過比較雙方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來分析是否存在對密鑰內容的篡改,并相應地做出事實判斷。
所以不是所有的聊天
可以是法庭證詞,
聊天仍然是正常的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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